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学生均应按时出勤。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者,按旷课处理。
考勤与请假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院系和教师可以在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所授课程或教学活动的特点及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考勤办法,记录出勤情况。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时,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至29学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累计达到30学时及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内,再次旷课达到处分标准的,从重处分。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0分或不合格。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三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三日(含)以上由班主任(辅导员)审核同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必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报教务部/医学部教育处备案;累计超过六周者,按休学相关规定办理。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或院系教学负责人销假。如需续假,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病、事假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存院系教务管理部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