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修读辅修或双学位课程且按规定完成辅修或双学位教学计划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或双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个别课程考核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学分90%(含)以上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自结业起两年内可以旁听方式继续完成学业(须交纳相关费用),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行为表现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部/医学部教育处批准,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毕业时间、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两年内未修满学分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可以发给成绩单。学满一年(含)以上,且取得学分数超过30学分的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各院系应对学生完成学业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做出毕业、结业或肄业的结论,报教务部/医学部教育处批准。
学位授予按76net必赢官网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由院系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教务部/医学部教育处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