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学生均应按时出勤。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者,按旷课处理。
旷课的处理办法: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 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 旷课4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旷课情况达到退学标准者,按退学处理。
凡全程考勤的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凡抽查考勤的课程,三次抽查未到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三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日(含)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同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必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报教务部教务办公室备案;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班主任、院(系)主管领导销假。如需续假,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逾期两周(含)以上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