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自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起,连续两个学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1.5,且该两个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12学分者;
(二)在校期间,考试不及格课程(重新学习及格的课程除外)累计超过20学分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七)因隐瞒既往病史而被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学生退学的后续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退学学生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予颁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