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 2016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即日启动。第二批主要针对今年6月底前未签订就业协议,在下半年经二次分配后最终确定基层就业的具体工作单位的申请人。请各院系认真通知本院系所有应届毕业生,组织符合代偿条件的毕业生做好申请工作。现将本次代偿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格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2.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须在3年以上(含3年)的2016年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单位是指(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在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和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3.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区(城关区)外均纳入补偿代偿范围。
二、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院系就情况是否属实签署审查意见,党副签字并加盖公章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3、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加盖就业单位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4、本人手写签名确认的《二次分配工作证明》(一式两份)。
三、补偿代偿标准及注意事项
1、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金额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低于以上最高金额的按实际缴纳学费金额补偿或实际获得助学贷款金额代偿,按国家规定学制年限计算补偿代偿总金额。
2、审批通过后,获得的代偿经费将分三次直接打入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
3、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国家分年度拨付的代偿资金将直接打入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
四、申请方式
1、纸质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就业协议复印件(一式两份)和二次分配工作证明(一式两份,见附件3)(本人签字确认)一并送至国关学工办(A110)。
2、申请表电子版、《学费补偿贷款代偿信息汇总表》电子版(见附件2)、二次分配工作证明电子版,发送到 pkusissht@163.com。
3、申请截止时间: 2016年11月24日(周四)。
联系人:宋昊天 电话:62756791 邮箱:pkusissht@163.com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