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保障和提高培养质量,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形成以下关于博士生办理延期的规定:
1. 博士生申请延期的前提条件:完成培养方案中要求的学分、综合考试和开题报告。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博士生具有申请延期的资格。
2. 申请延期时,必须向学院研究生教务提交纸质版博士论文初稿。(2020级以前的博士生从第二次申请延期开始提交博士论文初稿。)
3. 学院组织专家对博士论文初稿进行评审。只有通过评审的博士生,才能延期。
4. 从第二次提交博士论文初稿开始,须同时提交论文修改说明,列出与前一稿相比取得的进展。
5. 没有提交博士论文初稿或初稿没有通过评审的博士生,不能延期。
6. 因健康原因申请延期、但未能提交博士论文初稿的博士生,须提供三甲以上医院证明。
7. 第一次申请延期前,赴境外访学满一学年的,可从第二次申请延期开始提交博士论文初稿。
以上规定自2021年春季学期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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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0日